再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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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經,太陽病不愈,再傳他經。《傷寒論.辨太陽病脈證并治》:“太陽病,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經盡故也。若欲作再經者,針足陽明,使經不傳則愈。”《醫宗金鑒》卷一:“再者,再傳陽明經也。謂其邪已傳經盡,熱盛不衰,欲再轉屬陽明故也。”一說傷寒日傳一經,六日傳至厥陰,七日再傳太陽,八日再傳陽明。《注解傷寒論》卷二:“傷寒自一日至六日,傳三陽三陰經盡,至七日當愈。經曰:七日太陽病衰,頭痛少愈,若七日不愈,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。”參見傳經、過經等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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